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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再增5类,公路、城建

龙腾造价 l 2018-06-13 08:06

6月11日,据发改委官网消息,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并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其主要内容: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在此之前,2018年3月30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并于今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这是继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之后,近18年来迎来的首次大变革。

 

其文件“16号令”中的主要内容为: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 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以上内容可知,“16号令”规定中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金额有大幅提高。其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由200万提高到400万;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100万提高到200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50万提高到100万。

除此之外,与原来的“3号令”相比,“16号令”删除了原“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这里所说的不得另行调整并不包括企业的内部管理规定,在原“3号令”的时代,国有企业往往都会另行制定比国家更加严格的企业内部必须招标规模标准,比如施工招标限额为200万元,企业就会规定超过100万元就必须招标。

 

在原“3号令”中,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16号令”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明确了“部分的”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16号令要求对不属于全部或部分国有资金和国际贷款、援助资金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

而此次印发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正是明确了不属于“16号令”中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